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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初字第1号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朱某某以肖某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朱某某诉称:2014年11月经人介绍双方认识,于201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只短短50天时间,没有任何感情基础。肖某要求朱某某支付10万元礼金并得到后,于当日下午就回了长沙,2015年春节肖某回家待了3天,在大年初一大闹一场后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肖某返还礼金10万元及家传金项链1条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朱某某对肖某提起离婚诉讼,肖某的住所地为湖南省临武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X号,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岚审判员 李勇伶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