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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英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行政���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英,崇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温江行初字第28号原告吴某英。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某泉。出庭负责人张春阳。委托代理人喻雷。原告吴某英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英、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庭负责人张春阳及委托代理人喻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吴某英作出《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并于同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原告吴某英。告知的内容如下:“您请求公开‘崇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2009年6月16日征收崇州市羊马镇某某组151.56亩土地的协议书不加盖公章的法律依据。’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原告吴某英诉称,2014年11月7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因原告不服该答复于2014年12月17日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崇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崇复决字(2014)第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违法;2、判令撤销被告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并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原告吴某英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具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且答复内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信封及挂号信收据复印件。本案庭审中,原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征地协议书原件,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调取。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原告吴某英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崇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2009年6月16日征收崇州市羊马镇某某组151.56亩土地的协议书不加盖公章的法律依据。”2014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不服该答复,于2014年12月19日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崇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崇复决字(2014)第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原告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且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明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杨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