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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郑某某,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清人民陪审员  蒲政斌人民陪审员  冯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冰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