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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曲树与被执行人王呈祥、董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树,王呈祥,董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48号申请执行人:曲树被执行人:王呈祥被执行人:董立鑫申请执行人曲树与被执行人王呈祥、董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建朱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9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