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曲树与被执行人王呈祥、董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树,王呈祥,董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48号申请执行人:曲树被执行人:王呈祥被执行人:董立鑫申请执行人曲树与被执行人王呈祥、董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建朱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9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