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文彬,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之母彭某因琐事到谭某家,且用鞋抽打谭某,后被人劝开。被告人张某得知后,以其母遭到谭某的殴打为由,用摩托车载着其母到谭某家讨要说法,到达谭某家后与谭某之妻被害人彭某甲、谭某甲、陈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彭某甲的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以及被害人受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刘文彬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彭某甲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彭某甲部分医药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之母彭某因琐事与谭某争吵,争吵过程中,彭某用鞋殴打谭某,并躺在禾坪打滚。随后彭某被他人劝开。被告人张某获悉此事后,以其母遭到谭某的殴打为由,驾驶摩托车载着彭某到谭某家讨要说法,并唆使彭某死在谭某家,同时将彭某推往谭某屋内,谭某之妻被害人彭某甲、谭某之女谭某甲及女婿陈某见状后即进行阻拦,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水果刀朝陈某刺去,被害人彭某甲上前阻止,被张某用刀捅伤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甲左腹部刀伤,肠破裂修补术后,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到安仁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彭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彭某甲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安仁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9日受理本案,于2014年2月3日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9日10时,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年龄及民族、籍贯等基本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伤势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被害人的受伤情况;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张某当庭辨认属实。5、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彭某甲从市场回家后得知张某的母亲彭某用鞋抽打了其丈夫谭某。她就把丈夫从家中叫出来。随后,被告人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彭某甲家禾坪。到后,张某就唆使彭某死在她家里。她与她女儿谭某甲见状后就拦住正走往她家的彭某。彭某就在门口拿起一根木棍要打她们。谭某甲就抢住木棍的一头,张某就叫彭某动手打。当彭某扬起木棍打谭某时被谭某甲用手拦住。张某见状后就用一只手从后面揪住谭某甲的头发,另一只手朝谭某甲的肩膀打了一拳。谭某甲的丈夫陈某看到后就将张某推开。张某就一拳打在陈某的下巴,陈某随后一拳打在张某的额头。张某就拿出一把刀,彭某甲当时正拦在张某与陈某的中间,张某就一刀捅在彭某甲的腹部。陈某见状后就朝坪上街上方向逃,张某就手持刀跟着陈某的后面追。6、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张某的母亲彭某来到谭某家用鞋子抽打谭某。谭某见状就朝门外跑,并叫在门口打扑克的人看。附近的人见状后就拉开彭某,谭某就躲在他家的楼上。谭某的妻子彭某甲及女儿闻讯后赶回家。彭某甲就将谭某从楼上叫下来。约十分钟后,被告人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谭某家禾坪。到后,张某就唆使彭某在谭某家“放赖”,彭某甲与谭某甲就劝彭某不要“放赖”。张某就抓住谭某甲的头发,且向谭某甲的肩膀打了一拳。谭某甲的丈夫陈某见状后就用手拉张某,张某就一拳打在陈某的下巴上。陈某被打后,亦向张某的额头回打一拳。彭某甲就上前拖住张某的左手,张某就右手拿一把刀朝陈某捅去,彭某甲见状过去拦,张某一刀捅在彭某甲的肚子上。陈某见状后就朝坪上街上方向逃,张某就手持刀跟着陈某的后面追。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下午,陈某在坪上烟草站务工时接到岳父谭某的电话,得知张某的母亲彭某在打谭某,陈某就赶到谭某家,到家后彭某已离开谭某家。陈某就向在谭某家门口打牌的人了解情况,得知彭某在谭某家与谭某吵架并用鞋抽打谭某。不久,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陈某岳父家。到后,张某就唆使彭某打陈某岳父谭某,陈某妻子谭某甲就拦住彭某。张某就叫彭某打谭某甲,彭某就用竹竿朝谭某甲指,谭某甲就用手挡住。张某见状后就一拳打在谭某甲的肩膀上。陈某就上前将张某拦开,张某就一拳打在陈某的肩膀。陈某亦朝张某的额头打了一拳。张某就拿出一把水果刀。陈某看到后就跳开了,张某就拿水果刀向谭某甲走去,被害人彭某甲看到后就站在谭某甲前面夺张某手里的水果刀。在夺刀过程中,彭某甲被张某捅了一刀,捅第二刀时被人拉开。随后,张某手持水果刀追赶陈某。陈某就朝坪上乡政府方向逃。陈某边逃边打电话报警。随后,陈某将张某刺伤彭某甲的事情汇报给乡政府干部。8、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谭某甲接到其丈夫陈某的电话得知有人在谭某甲父亲谭某家闹事。谭某甲就赶到家,看到张某的母亲彭某被其村里的人拉走。约十分钟后,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谭某甲父亲家的禾坪。到后,张某就唆使彭某死在谭某甲父亲家里。彭某从摩托车上下来就在谭某甲父亲家门口拿一根棍子。谭某甲就握住木棍叫不要打人。当彭某举手打谭某甲时,被谭某甲拦住。张某见状后就揪住谭某甲的头发并在谭某甲肩膀打了一拳。谭某甲的丈夫陈某就拉住张某。随后,二人就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拿出一把刀,被害人彭某甲当时在劝架,张某就用刀向彭某甲肚子上刺了一刀。随后,张某又持刀追赶陈某。张某在追赶陈某时摔了一跤。摔跤后,张某又追赶谭某甲,被谭某甲躲开后,张某就骑摩托车再次追赶陈某。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下午,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在谭某家禾坪打牌。15时许,张某的母亲彭某向他们打听谭某的房屋。随后,彭某到谭某家里与谭某发生争吵,且拿鞋追打谭某。他们见状后即进行劝阻,彭某不听,并说谁劝就要打谁。后张某甲将彭某拉到谭某隔壁人家的禾坪。彭某就躺在禾坪里,躺了一会儿就离开了。不久,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谭某家禾坪,且要彭某死在谭某家里。随后,张某与谭某等人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听谭某的妻子讲她被张某用水果刀在其肚子上刺了一刀,他们看见张某手里有一把水果刀,谭某妻子肚子上的伤口在不停地流血。随后,张某持刀往坪上街上方向追赶谭某的女婿。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陈某丁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四人在谭某家禾坪打牌时,张某的母亲彭某向他们打听谭某的房屋。随后,彭某到谭某家里拿鞋追打谭某,并讲谭某要其儿子的命,她要打谭某。彭某后被同组的人拉开并劝回家。随后,谭某的妻子、女儿、女婿都回到家里并站在禾坪里。不久,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也来到谭某家禾坪,且叫彭某死在谭某家里。他们见状就没有再打牌。陈某丁就拉着彭某一起向坪上乡政府方向走了,不清楚以后发生的事情。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陈某乙和陈某丁、陈某丙、陈某甲四人在谭某家禾坪打牌时,张某的母亲彭某向他们打听谭某的房屋。随后,彭某到谭某家里拿鞋追打谭某,并讲谭某诬告其儿子,要害其儿子的书记当不成。彭某后被人拉开并劝回家。十分钟后,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谭某家禾坪,且要彭某死在谭某家里。谭某的妻子即与张某吵了起来。他们即停止了打牌。陈某乙就到隔壁的人家去了。过了一会儿,陈某乙从别人家出来准备回家,在路上看到张某手持一把刀追赶陈某。张某追了十余米后自己摔倒在谭某家隔壁的禾坪里,陈某当时就逃走了。12、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16时许,陈某戊在坪上烟草站卸完肥料在烟草站门口搭上陈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坪上红星超市时陈某下车。陈某坐其摩托车时手里拿着一件皮外衣,其他没拿什么东西。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陈某丙和陈某乙、陈某丁、陈某甲四人在谭某家禾坪打牌时,张某的母亲彭某向他们打听谭某的房屋。随后,彭某到谭某家里拿鞋追打谭某,并讲谭某不该打其儿子的报告。彭某后被其同组的张某甲拉开并劝回家。十分钟后,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来到谭某家禾坪,认为谭某打了彭某并要彭某睡到谭某家里。随后,张某就用拳头打谭某。谭某的妻子就上前扯戒。彭某与谭某的女儿拉扯在一起。打了一会,谭某的妻子就倒在地上,张某就把一把匕首放到其屁股后面的口袋里。随后,谭某的女婿过来了与张某扭打在一起,打了一会,谭某的女婿就跑,张某跟着谭某的女婿追,追了二十余米,张某就摔倒在地。谭某的女婿跑远了,张某也走了。随后,谭某的女儿扶着谭某的妻子坐在凳子上,看到谭某妻子的肚子上有一个洞,并凝结血块。谭某妻子倒的地上亦有一滩血迹。14、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下午,谭某乙骑摩托车去田里查看耕地情况,途径谭某家房屋附近时,看到张某的母亲彭某拿着一只鞋追打谭某。旁边的人在劝彭某。彭某后被陈秀明及张某甲拉回家了。随后,谭某打电话给其女婿。不久,谭某的妻子、女儿回到家里。谭某的女婿亦坐陈某戊的摩托车来到谭某家里。谭某乙就打电话给张某要他把彭某带回家。谭某乙看到没事后就去了田里。谭某乙从田里回家时听到谭某家里又在闹就去谭某家里,在离谭某家五十米的地方,看到谭某的女婿在张某的头部打了一拳。随后,张某与谭某、谭某的女儿、谭某的女婿打成一团。谭某乙见状后就过去劝架。谭某乙拉开张某后看到张某手里拿着一把铁器,谭某的妻子肚子下方有一道4、5厘米长的伤口。张某即跟着谭某的女婿追赶,在隔壁人家的禾坪里摔了一跤。尔后张某就骑摩托车往坪上街上方向走了。1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15时许,张某甲骑摩托车从坪上街上去坪上中心小学方向,途径谭某家时,看到张某的母亲彭某追打谭某,谭某就用手甩开彭某,彭某因没力气在地上摔了两跤,彭某站起来后就脱鞋打谭某。张某甲见状后就扶起彭某往坪上中心小学方向走去。在路上遇见张某,张某用摩托车载着彭某到谭某家。张某甲一尾随而去。张某与彭某到谭某家后与谭某夫妇理论时,谭某的女婿从谭某家冲出来一拳打在张某的头部。张某亦还手打谭某的女婿。彭某见状也上前。张某甲看到后就抱着彭某往马路上走,没看到他们以后打架的具体情况。后来得知谭某的妻子腹部有一道2、3厘米的伤口。16、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郴永乐所[2015]临鉴字第22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彭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17、收条、领条,证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甲经济损失80000元。18、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彭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彭某甲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19、被告人张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彭某甲医药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水文审 判 员 周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满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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