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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丹与单安徽、XX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丹,单安徽,XX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68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丹。被执行人单安徽。被执行人XX艳。申请执行人黄丹与被执行人单安徽、XX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是由于法定原因,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是该房产上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刘陵江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