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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怀忠与赵立相、赵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忠,赵立相,赵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魏怀忠,男,汉族,1952年12月30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聂文方,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生,住唐河县。被告赵立相,曾用名赵理相,男,1951年12月20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顺忠,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冉,女,汉族,1978年3月21日生,住南阳市。魏怀忠诉赵立相、赵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怀忠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怀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魏怀忠承担。审 判 长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常天喜代理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