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怀忠与赵立相、赵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忠,赵立相,赵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魏怀忠,男,汉族,1952年12月30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聂文方,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生,住唐河县。被告赵立相,曾用名赵理相,男,1951年12月20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顺忠,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冉,女,汉族,1978年3月21日生,住南阳市。魏怀忠诉赵立相、赵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怀忠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怀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魏怀忠承担。审 判 长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常天喜代理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