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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素娜、董延山、刘坤甫、王红艳、程聪、陈晶晶、覃雅玲、刘恩、史雷飞、舒鹏、程津津、薛佳佳、韩建琴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素娜,陈晶晶,覃雅玲,董延山,刘坤甫,王红艳,程聪,刘恩,史雷飞,舒鹏,程津津,薛佳佳,韩建琴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素娜,曾用名:杜小丽,化名:玲珑,女,河南省许昌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开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晶晶,化名:景天,男,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雅玲,化名:夕瑶,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承同,系江门市江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原审被告人董延山,化名:董事长,男,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坤甫,曾用名:刘城南,化名:昆仑,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红艳,化名:紫杉,女,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聪,化名:大葱,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恩,化名:云霆,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史雷飞,化名:段玉,男,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舒鹏,化名:长卿,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津津,化名:飞蓬,男,湖北省天门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佳佳,化名:赵敏,女,湖北省荆门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建琴,化名:小草,女,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素娜、董延山、刘坤甫、王红艳、程聪、陈晶晶、覃雅玲、刘恩、史雷飞、舒鹏、程津津、薛佳佳、韩建琴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素娜、陈晶晶、覃雅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晶晶、覃雅玲、杜素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素娜、陈晶晶、覃雅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素娜、陈晶晶、覃雅玲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迎春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