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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建宝、刘利君等与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89号申请人刘建宝。申请人刘利君,赵固乡高庙村,系刘建宝之女。申请人刘学成,赵固乡高庙村,系刘建宝之子。被执行人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发印,该公司董事长。刘建宝、刘利君、刘学成申请执行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一案,三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劳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广瑞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三申请人赔偿款517882元,刘学成供养亲属抚血金1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38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辉劳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审 判 员  张怀金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