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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乔双与龙品初、朱补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双,龙品初,朱补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乔双,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镇。被告龙品初,男,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被告朱补哈,男,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陈凤,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双与被告龙品初、朱补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乔双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许广军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