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建模与周雪刚、尹学峰、尹德先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建模,周雪刚,尹学峰,尹德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余常荣,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明,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雪刚,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原审第三人尹学峰,男,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审第三人尹德先,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再审申请人郑建模与再审被申请人周雪刚、原审第三人尹学峰、尹德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郑建模不服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郑建模申请再审称:(2012)长民初字第283号案件诉讼程序混乱,认定的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审理过程时间严重混乱;3.伪造《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尹洪先代理尹德先、尹学峰;4.本案有新证据能够证明长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5.适用法律错误。梅硐镇群工办2011年6月份关于调解郑建模与尹学峰买房纠纷的情况说明作为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被申请人周雪刚意见认为:本案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郑建模申请的事由不是法定再审事由,且期限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应当依法驳回郑建模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雪刚、原审第三人尹学峰、尹德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2日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提出的再审申请时,其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六个月的期限,且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建模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李明霞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黄智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