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茹与孙启钧、周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茹,孙启钧,周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陈茹。委托代理人朱健、桑真真。被告孙启钧。被告周桂萍。原告陈茹诉被告孙启钧、周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茹的委托代理人桑真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启钧、周桂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茹诉称,被告孙启钧、周桂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6日,被告孙启钧因公司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给被告孙启钧5张承兑汇票,共计150万元,被告孙启钧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仅用于周转需要,在借款10日内即可归还。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以暂时无力还款一拖再拖。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被告仍未能按约定还款,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4月16日开始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启钧、周桂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孙启钧向原告陈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茹现金壹佰伍拾万元整。承诺拾日内归还。”当日,原告向被告孙启钧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五张,金额共计150万元。在上述借款发生期间,被告孙启钧、周桂萍系夫妻关系。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承兑汇票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孙启钧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孙启钧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150万元的责任。因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2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孙启钧、周桂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启钧、周桂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启钧、周桂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启钧、周桂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茹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启钧、周桂萍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马书英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