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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与被告苏其金、李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苏其金,李荔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陈红,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苏其金,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李荔香,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苏其金、李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其金、李荔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以与被告苏其金、李荔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对被告苏其金、李荔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谢 凌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燕(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