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娜仁花尔诉被告哈斯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花尔,哈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娜仁花尔,女,蒙古族,1965年3月9日出生,牧民。委托代理人查汗巴特尔,男,蒙古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牧民,系原告娜仁花尔之夫。被告哈斯,男,蒙古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杭锦旗农牧局禁牧办职工。本院审理了原告娜仁花尔诉被告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借款人萨茹拉图雅进入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队,该案中的借款已申报债权,故原告娜仁花尔申请撤回对被告哈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仁花尔撤回对被告哈斯的起诉。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