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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燕红与苏红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燕红,苏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4-2号原告:陶燕红,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红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4-1号民事裁定,现原告陶燕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王玲名下的金杯SY6480AC-ME(车牌号:皖C136**)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玲名下的金杯SY6480AC-ME(车牌号:皖C136**)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