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燕红与苏红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燕红,苏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4-2号原告:陶燕红,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红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24-1号民事裁定,现原告陶燕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王玲名下的金杯SY6480AC-ME(车牌号:皖C136**)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玲名下的金杯SY6480AC-ME(车牌号:皖C136**)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