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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成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陈成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158号第1-3幢。法定代表人叶根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英、谢志祥,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昀,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496.08元,均由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