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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原告)]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被告)]陈天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1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100号之三和兴园7栋1-1号。法定代表人廖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陈天顺。委托代理人潘显斌,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广,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15元由本院向上诉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昀审 判 员  韦泓涓代理审判员  余 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翔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