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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隆凯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隆凯铝业有限公司,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苏州市隆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33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徐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刚,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园长安路。法定代表人葛以红,董事长。原告苏州市隆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凯公司)与被告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翔、人民陪审员胡云政、郗战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凯公司诉称,被告自2012年8月开始向原告购买铝材,截止2014年5月31日,被告共向原告购买铝材共计3612183.2元,原告均已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关铝材,但被告尚有322143.2元货款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22143.2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国基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隆凯公司提供购销合同传真件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国基电子向隆凯公司订购中铝阳极料10000张,单价为23.3元/张,总计233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定金1万元,每5000片结算一次,余款板材进厂后十日内付清。备注中注明,此合同以传真件方式签订,传真件、复印件与原件同样有效。合同落款处盖有隆凯公司和国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隆凯公司陈述,其是通过朋友介绍和国基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国基公司订货后其就直接做了,很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隆凯公司提供出库单若干,用于证明隆凯公司向国基公司提供了货物。出库单中显示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8日期间,隆凯公司分四次向国基公司提供铝材10000张,单价为23.3元/张。隆凯公司提供从2012年8月27日起开具给国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总金额为3612183.2元。其中2013年9月18日开具了23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隆凯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出库单可以证明原告隆凯公司与被告国基公司之间共计发生了金额为3612183.2元的业务往来。原告隆凯公司主张被告国基公司至今尚有322143.2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国基公司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隆凯公司的此主张予以采信。购销合同中约定货到后十日内付款,可以视为行业惯例,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发生于2012年至2014年,被告国基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国基公司,原告隆凯公司要求被告国基公司支付货款322143.2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基公司未及时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隆凯公司要求被告国基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与法不悖。被告国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隆凯铝业有限公司货款322143.2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被告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7元,由被告苏州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