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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国治与王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治,王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02号原告陈国治,男,汉族,1950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波,男,汉族,1950年5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重渝,男,汉族,1953年9月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治诉被告王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治负担。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