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余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0日。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金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