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让执字第525号徐XX与张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张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韩庆义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