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宏与于晓静、王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于晓静,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225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于晓静。被执行人王会军。申请执行人王宏诉被执行人于晓静、王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