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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义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9月27日在平凉市泾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很多事情都不跟原告商量,甚至恶语伤人。2013年春节期间,因二人意见不合,被告将原告头部按在厕所墙上碰撞,2014年3月12日,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脸部打的淤青,2014年6月29日,又因一点小事,被告便对原告拳打脚踢,致原告头部有淤血、肿块,引发头疼、恶心;嘴角流血,胳膊、腿部肿痛,原告在靖煤总院留院观察一晚,后又在诊所输液治疗一星期后,病情才有所好转。之后,二人分开生活,虽然被告口头上向原告认错,但之后毫无行动,甚至私自换了家中的门锁。自2014年9月份至今,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毫不关心,被告这种对家庭极不负责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基础,结婚半年,被告有三次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却毫无悔改之意,现双方已分居将近一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属实,婚后也未生育子女,被告不愿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打过原告一次,但原告所述被告拳打脚踢及把原告的头按到厕所墙上碰不属实,双方缺少沟通产生矛盾,结婚时有债务,结婚没多长时间就离婚对被告的伤害很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在泾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确认婚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借李育兵的3000元,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打架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疾病证明书、保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发生矛盾,应正确对待,及时沟通,原、被告在婚续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有争吵打架现象,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