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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陈建军、李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刘海涛。被告陈建军。被告李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陈建军、李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华忠审 判 员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夏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