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陈建军、李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刘海涛。被告陈建军。被告李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陈建军、李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华忠审 判 员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夏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