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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苹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魏苹,男,汉族。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尚红,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魏苹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魏苹承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