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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云增与吕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增,吕继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李云增,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418号。被告:吕继波。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云增与被告吕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云增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云增负担。审判员 包 自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超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