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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永贵与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绵阳市春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贵,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绵阳市春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5176号原告:张永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委托代理人:杨德斌,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负责人:姜维强,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春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永贵与被告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以下简称万家坎村六组)、绵阳市春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洪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德斌、被告万家坎村六组之负责人姜维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春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宗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贵诉称:我于1995年4月5日与万家坎村六组签订了《鱼池承包协议合同》,我承包了该组鱼池34.5亩。1997年我又继续承包了5.67亩,并签订了相应协议。2013年,万家坎村在合同承包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我交出了鱼池,另行承包给春晖公司。二被告并且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现要求确认二被告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鱼池承包协议合同》或由二被告连带赔偿我违约金50000元,承包费13000元,鱼池承包损失132561元,修建房屋残值70069.86元。误工及车费3500元,合计269130.86元。被告万家坎村六组辩称:我组是经过公开招、投标与春晖公司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我组与张永贵早已依法解除了合同,并进行了赔偿,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春晖公司辩称:我公司通过招、投标合法取得承包权,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5日,张永贵与万家坎村六组签订了《鱼池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由张永贵承包万家坎村六组鱼池34.58亩,承包期至2015年1月1日,每亩水面每年承包费300元。如单方面终止合同,违者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建修住房由万家坎村六组承担5000元……本社河滩面积经开发为鱼池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现有承包方承包……。1997年3月8日,张永贵又继承承包了5.67亩,双方亦签订了协议,承包期至2015年1月1日。为便于经营鱼池,张永贵于1998年7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在鱼池附近建房280平方米。万家坎村六组出资5000元。该房现残值为70069.86元。2011年12月,因改建鱼池需要,万家坎村六组将鱼池承包给尹兵进行改建、精修。需对承包户进行的补偿由尹兵支付。2012年2月18日,尹兵与张永贵等人达成协议:由承包方撤离养殖现场。尹兵补偿费用100000元。2011年12月29日,张永贵在改建方手中收取了六组鱼池补助款120000元。2012年2月25日,张永贵又在尹波手中收取了鱼塘补偿款、黄鳝、鱼苗共计100000元。鱼池精修改建后,2013年12月2日,万家坎村六组召开了社员及养殖户大会。张永贵参加了会议。同月10日,该组发布了公告,对改建后的鱼池重新招商,起价600元/亩,价高者得。张永贵交纳了200元报名费。2013年12月20日上午,就鱼池承包竞标。张永贵到场后,放弃竞标。春晖公司承包了万家坎村六组鱼池65亩。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2014年10月,张永贵起诉来院,认为万家坎村六组提前收回鱼池违约,并且重新发包,侵犯了优先承包权。要求确认万家坎村六组与春晖公司的《鱼池承包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原《鱼池承包协议合同》或赔偿损失269130.86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鱼池承包协议合同》、改建协议、收条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贵与被告万家坎村六组签订了40.17亩的《鱼池承包协议合同》,履行届满期为2015年1月1日。虽然万家坎村六组在2011年因精修鱼池提前收回了张永贵所承包的鱼池。但张永贵与改建方尹兵签订了改建协议,并且收取了220000元的鱼苗补偿款及鱼池补助款。应视为张永贵对万家坎村六组提前解约行为表示认可。且已经对解除合同的的相关事宜得到处理。对张永贵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精修鱼池重新发包,张永贵交纳了报名费,并参与竞争,万家坎村六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发包给春晖公司,并未侵犯张永贵的优先承包权。万家坎村六组与春晖公司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无法定无效情形。对张永贵要求确认万家坎村六组与春晖公司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万家坎村六组与春晖公司的相应辩解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永贵要求确认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与绵阳市春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张永贵与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签订的《鱼池承包协议合同》或由三台县永明镇万家坎村六组与绵阳市春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69130.86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368元,由张永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金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