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柴雪忠与毛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雪忠,毛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柴雪忠。被告毛文良。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柴雪忠与被告毛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柴雪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柴雪忠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