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荣与姚增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姚增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56-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被执行人姚增权。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姚增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姚增权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荣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9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增权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增权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增权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江南镇江南路888号汇金.江南府3幢1单元201室房产(与他人共有,已抵押,一时难以处置)和车牌号为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增权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李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姚增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如发现被执行人姚增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