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与贾伟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敏,贾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敏。被执行人贾伟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贾伟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贾伟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贾伟国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伟国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限额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被执行人贾伟国在查封期限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