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与贾伟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敏,贾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敏。被执行人贾伟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贾伟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贾伟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贾伟国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伟国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限额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被执行人贾伟国在查封期限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