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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莉与宝光特钢集团、集团置业、集团兰德服饰、集团门窗制造、卓祥御、王少权、陈宋锦、刘振、集团XX、戴永胜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四海永和豆浆大王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卓祥御,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白象镇。被执行人:王少权,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被执行人:陈宋锦,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被执行人:刘振,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XX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永胜,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戴永胜,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XX电力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XX电力铁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宁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