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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揭阳市和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妙容,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静仪,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揭阳市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学仁,总经理。关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措施,案件执行费也应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揭阳市和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子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