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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宇亮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红波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宇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王宇亮,男。法定代理人伍小林,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黎家坪镇北正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4********。系申请人堂祖母,申请人王宇亮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红波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唐红波系申请人母亲。2008年11月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丈夫王家友因病去世。2010年3月,被申请人唐红波外出一直未归,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五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唐红波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唐红波,女。被申请人唐红波系申请人王宇亮母亲。2008年10月,申请人父亲王家友因病去世后,母亲唐红波2010年3月外出一直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唐红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红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红波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唐红波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红波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唐红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