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晓燕与张晋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燕,张晋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56号原告黄晓燕,女,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晋益,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燕诉被告张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晋益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晋益名下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晓燕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泉路*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艺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玲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鼓民保字第356号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黄晓燕诉被告张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原告黄晓燕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泉路38号天元花园13#楼404单元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注:此联附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鼓民保字第356号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黄晓燕诉被告张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原告黄晓燕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泉路38号天元花园13#楼404单元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注:此联送协助执行单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鼓民保字第356号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房管局:我院对原告黄晓燕诉被告张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张晋益所有的位于福建省云霄县王府街云平路2-4××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注:此联附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鼓民保字第356号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房管局:我院对原告黄晓燕诉被告张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张晋益所有的位于福建省云霄县王府街云平路2-4××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注:此联送协助执行单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