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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胡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良,胡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成良,住所地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连民,工程建设人员,住所地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良诉被告胡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连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良撤回对被告胡连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1050,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