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胡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良,胡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成良,住所地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连民,工程建设人员,住所地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良诉被告胡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连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良撤回对被告胡连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1050,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