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吕甫、星桂芬与李强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甫,星桂芬,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吕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辅警办退休。申请执行人星桂芬,天津市专用汽车厂退休。被执行人李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吕甫、星桂芬与被执行人李强所有权确认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78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7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