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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河北省某某学会行政诉讼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47年9月14日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中山路。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刘某某的起诉状,起诉河北省某某学会,要求撤销河北省某某学会冀医鉴2007-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重新做出鉴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北省某某学会出具鉴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属鉴定结论,起诉人刘某某请求撤销河北省某某学会冀医鉴2007-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重新做出鉴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冲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