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与姜文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姜文学,姜春芝,史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负责人姜国全,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主任。地址:九台市其塔木镇街道(中心校对面)。委托代理人王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德森,公司职员。被告姜文学,男,满族,1958年1月1日生,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姜春芝,女,满族,1972年2月15日生,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史少华,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生,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诉姜文学、姜春芝、史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俊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