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昌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金英与于雪亮、钟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英,于雪亮,钟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李金英。委托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雪亮。被告钟洁。本院在受理原告李金英诉被告于雪亮、钟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