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金英与于雪亮、钟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英,于雪亮,钟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李金英。委托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雪亮。被告钟洁。本院在受理原告李金英诉被告于雪亮、钟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