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绥涛诉郑鹏、马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绥涛,郑鹏,马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郑绥涛,男,汉族,无业。被告:郑鹏,男,汉族,农民。被告:马琳荣,女,汉族,农民。原告郑绥涛为与被告郑鹏、马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宝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绥涛,被告郑鹏、马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绥涛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1月18日两次向我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期限1个月。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732.00元,法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鹏辩称:欠款属实。被告马琳荣辩称:我没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2日,被告郑鹏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5厘,期限1个月,被告郑鹏出具欠条;2015年1月18日,被告郑鹏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约定月利率2分5厘,期限1个月,被告郑鹏出具欠条。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郑鹏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协议书一份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鹏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郑鹏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与被告郑鹏约定月利率2分5厘,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鹏、马琳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绥涛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7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0元,减半收取159.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博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