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礼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亚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元芳,公司员工。被告:王礼俊,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礼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礼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