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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尚啸与杨友波、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啸,杨友波,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尚啸。委托代理人:林超,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咸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友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6687170-7。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瑞磊。委托代理人:孙芳。一审第三人: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汴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5909-9。法定代表人:廖士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尚啸因与被申请人杨友波、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尚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天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