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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庄志南与被告寇两兴、徐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南,寇两兴,徐水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庄志南,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两兴,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水珠,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寇两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志南与被告寇两兴、徐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志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志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庄志南负担。审判员  薛赴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荣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