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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38号原告俞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皋兰县。被告宋某某,女,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