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额垦民小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与陈金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陈金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小额字第00027号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涛,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金宏,男,汉族,出生,个体,住第九师康馨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吉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