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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3袁绪龙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绪龙,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袁绪龙,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县;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许运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绪龙与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绪龙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袁绪龙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