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锦林、肖美莺与张元标、蔡冰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陈锦林,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肖美莺,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元标,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蔡冰晶,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林、肖美莺与被告张元标、蔡冰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林、肖美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元标、蔡冰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锦林、肖美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元标、蔡冰晶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林、肖美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陈锦林、肖美莺承担。审判员黄慧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