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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锦林、肖美莺与张元标、蔡冰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陈锦林,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肖美莺,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元标,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蔡冰晶,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林、肖美莺与被告张元标、蔡冰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林、肖美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元标、蔡冰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锦林、肖美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元标、蔡冰晶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林、肖美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陈锦林、肖美莺承担。审判员黄慧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