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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韦冬青与张德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冬青,张德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228号原告韦冬青,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依兰县。被告张德臣,1934年2月18日出生,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张江利,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冬青诉被告张德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冬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