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韦冬青与张德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冬青,张德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228号原告韦冬青,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依兰县。被告张德臣,1934年2月18日出生,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张江利,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冬青诉被告张德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冬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