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应泽昌、李小燕等与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泽昌,李小燕,任佳佳,应某甲,应某乙,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应泽昌。原告:李小燕。原告:任佳佳。原告:应某甲。原告:应某乙。上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任佳佳,即本案原告,系原告应某甲、应某乙母亲。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翁孝杯,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法定代表人:赖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应泽昌、李小燕、任佳佳、应某甲、应某乙与被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泽昌、李小燕、任佳佳、应某甲、应某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泽昌、李小燕、任佳佳、应某甲、应某乙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泽昌、李小燕、任佳佳、应某甲、应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应泽昌、李小燕、任佳佳、应某甲、应某乙负担。审 判 员 韩亚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