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顺得、杨玉忠、杨凡中、赵学莲、杨进霞 诉被告余英才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得,杨玉忠,杨凡中,赵学莲,杨进霞,余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顺得,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原告杨玉忠,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原告杨凡中,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7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原告赵学莲,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日,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原告杨进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3日,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被告余英才,男,汉族,现年27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得、杨玉忠、杨凡中、赵学莲、杨进霞诉被告余英才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杨顺得、杨玉忠、杨凡中、赵学莲、杨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